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维护工作,增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融合四川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研发矿产资源,必需遵从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研发实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铁矿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决开发利用与维护锐意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需贯彻确保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强化矿产资源的维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研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扶植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地区行政公署,折合)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维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本条例。 第五条 勘查、铁矿矿产资源必需依法申请人注册,经批准后有偿获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出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维护。 铁矿矿产资源必需依法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勘查、铁矿矿产资源必需遵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强化水土保持、植被完全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 希望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展开矿产资源勘查、研发。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不受侵害。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希望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铁矿矿产资源。清领地方利益,增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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